GB 17568-200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标准名称: |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s for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
中标分类: | 能源、核技术 >> 同位素与放射源 >> 同位素与放射源综合 |
ICS分类: |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7568-1998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8-09-19 |
实施日期: | 2009-08-01 |
首发日期: | 1998-11-17 |
作废日期: | |
主管部门: |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提出单位: |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国家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等 |
起草人: | 王传祯、刘戈、周启甫、唐在民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8-01 |
页数: | 平装16开/页数:24/字数:38千字 |
计划单号: | 20063945-Q-517 |
标准规定了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规定。适用于钴-60源、铯-137源及其它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加速器辐照装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代替GB 17568-1998《γ 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本标准与GB 17568-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条文的修改主要根据引用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以及国家在环保方面发布的新管理条例和规定等。
b)国务院第449号令完善了管理体制,调整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了规范管理,国家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根据国务院44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细则和规定,加强了对γ辐照装置的监管,这次修改已将要求的内容体现在标准的条文中。
c)第3章“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标准加工能力”条文,删去了“非限制区”条文。
d)将原标准4.1.4安全标识中的放射性符号图形删掉,改为“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标志牌应按GB 18871-2002附录F中图F.1和图F.2所示”。
e)在“4.2 辐射防护准则”中增加了“辐射实践的正当性”的内容,即“γ 辐照装置的建设立项,必须进行正当性分析,以确定其项目的正当性”。
f)根据GB 18871-2002对剂量限值进行了修改;
g)根据目前国内管理体系的变化,删去了原标准中的4.3.3。
h)在6.4 “设计要求“中,对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对γ 辐照装置的监管要求,增加了一些必需的安全设施内容。还增加了“屏蔽结构”的内容,强调了设计和施工的具体要求。
没有内容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γ 辐照装置的厂址选择5 6 γ 辐照装置的设计5 7 工程施工及质量监督7 8 设备制造8 9 设备安装和试运行9 10 γ 辐照装置的验收10 11 γ 辐照装置的运行11 12 退役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γ 辐照装置的组成部分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γ 辐照装置的分类18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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